诉讼保全担保优势

1、无需占用申请人的现金或实物资产,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资金流。

2、手续高效简便,法院凭担保函进行财产保全,无需原先缴存保证金或办理实物抵、质押登记的繁琐手续,保费低廉,当天即可出具保函。

3、担保函的出具使申请人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遏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置,保障了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财产保全申请书

②起诉书

③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证据材料

诉前保全担保

        针对起诉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提起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在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况下,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因案件尚未诉讼,是非待定。只有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时,法院才会实施保全措施。无担保,法院则会驳回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担保

        是在诉讼过程中,当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或其他方式的强制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中,在案件事实未充分确定之时,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解除保全担保(可做)

        当保全行为实施时,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为避免这一干扰,我国法律允许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如果因解除保全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时,法院则可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之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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